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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专利保护探讨我国中医药科研管理的现状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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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科研全程管理意识不足。专利保护并不是项目研究完成时才开始的,而应在项目计划阶段,甚至是选题阶段就已开始直至被转化[1]。然而,当前的科研往
2.科研全程管理意识不足。专利保护并不是项目研究完成时才开始的,而应在项目计划阶段,甚至是选题阶段就已开始直至被转化[1]。然而,当前的科研往往“重结果轻过程”,简单认为专利是科研完成后才需考虑的事,在专利授权可行性报告分析、跟踪性专利检索、关键性数据及阶段性成果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方面都有所欠缺,直接导致科研成果的质量不高或是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二、通过专利保护完善中医药科研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相应法律及制度体系
1.调整中医药专利的审查标准。当前对于中医药产品或方法的专利审查仍然按照西药的标准进行操作,而正如前面所述,中医药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使其与专利之“三性”难以契合。但是,并不能因为标准的不契合而忽视了中医药科研成果的作用与意义。比如,现行《专利法》规定,发现有药用价值的天然物质并不能授权,然而中医药本就是以发现天然物质的药效为研究基础,现行的审查标准与其特性存在冲突,因此调整中医药专利的审查标准就尤为必要。我国应当自主地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与特色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适当调整“三性”在中医药中的定义,重视中医药的标准化建设,从而促进中药领域的知识创新和保护[4]。
2.完善中医药专利侵权认定标准。基于当前中医药专利侵权难以认定的情形,我国政府应尽快确立对应的侵权认定标准。笔者个人认为,可以采用以有效部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模式进行侵权认定。对于中药而言,有效部分是指组成这种类似或相同化学物质的一大类化合物群[5],利用系统溶剂分离技术和加工提取识别中药的有效部分,通过鉴定有效部分的差异性作为侵权的主要判定标准。
3.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以加强中医药科研管理及专利保护力度为目的,政府应加大对中医药专利转化的支持力度,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出台鼓励措施与政策、构建技术平台、创造市场契机等方式引导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建立专利权质押数据平台,促进中医药专利质押的推广,为中小型企业专利转化的融资提供便利。政府调控作用的加强不仅能够起到宣传和激励科研的作用,还能透过政府的力量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运用与推广,促进中医药行业的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当今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正在飞速发展,加强中医药专利信息化建设也尤为必要。借鉴印度政府为保护其传统医药建立传统医药非专利防御性数据库的制度,我国应尽快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非专利防御性中医药数据库,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中医药信息进行编译和数据化存档,并区分公开、非公开两个板块,非公开板块与各国专利局对接,防止“海盗行为”,让信息能够安全地保存与使用,而公开板块则为科研质量的提高提供支持。
(三)增强专利保护贯穿科研管理的观念
1.加强宣传教育。当前,在中医药行业的科研管理活动中还没有真正形成专利保护的意识,对于许多研究人员或企业而言,他们缺乏对专利保护的了解,错误认为不公开或是透过行政保护更为安全和便利。因此,应通过对中医药科研人员、销售人员等举办学术会议、继续教育等方式加强专利保护的宣传教育,让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能够更加了解专利制度对于科研管理的核心作用,旨在从根本上提高中医药领域的专利保护意识。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目前中医药领域非常缺乏有中医药专业技术背景且熟悉专利知识的管理人员,直接导致我国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在国际市场上往往难以产生重大影响力。因此,对于人才队伍的建设应得到重视,鼓励培养集医药专业知识、管理技能与知识产权法学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或是构建三种学科人才密切合作的团队,最大限度提升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水平与效益,让科研管理更科学和高效。
结语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了中医药难以得到现行专利制度的完整保护。然而我国中医药正不断传承发展并迈向国际化,因此探讨通过专利保护进行科研管理对于中医药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透过强化专利意识与实施专利保护,弥补当前中医药领域专利制度的短板,让我国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够得到更多的鼓励与保障,从而实现中医药科研成果医学价值与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文章来源:《新疆中医药》 网址: http://www.xjzyyzz.cn/qikandaodu/2021/0406/1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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