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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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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公开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第十八条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宣传培训。
(七)招标采购信息;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附则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作出规定。
(七)咨询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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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本办法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
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三)人员岗位标识;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调查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
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文章来源:《新疆中医药》 网址: http://www.xjzyyzz.cn/zonghexinwen/2022/0713/1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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