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印度传统知识数据库治理体系动态及启示(6)

来源:新疆中医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3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传统知识数据库作为传统知识数据或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而存在(见图1)。它从土著和当地社区、持有人那里收集、整理传统知识进行处理后,使传

传统知识数据库作为传统知识数据或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而存在(见图1)。它从土著和当地社区、持有人那里收集、整理传统知识进行处理后,使传统知识通过另一种形式被其他获取者获取、开发、利用。除了遵守事先知情同意等数据伦理规范之外,该“中介”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即为支付对价以获得传统知识,并在支付对价情形下向别人提供传统知识。土著和当地社区、持有人与数据库、数据库与获取者三者之间均存在惠益分享可能,即不论是数据库抑或获取者只要获取传统知识,均应向传统知识数据或信息所在地和来源国支付获取、开发和利用传统知识的对价,即使获取者仅向数据库支付对价,数据库仍有义务向传统知识所在地、来源国返还相应对价。而从印度各传统知识数据库运营现状来看,即便它们大多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功能,也如前所述被社会各界质疑其在搜集、整理、登记和归档传统知识过程中没有支付对价,以及在提供这些数据或信息过程中也没有要求获取者支付对价。“将传统知识纳入知识财产保护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持文化基因的活力,使其作为群体共有资源被正当接触和合理利用(惠益分享),不被滥用、盗用和歪曲使用……”45龙文:《知识财产宁有种乎?——信息化时代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146页。据此来看,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背景下传统知识数据库运营实施操作规则要在确保传统知识所在地、来源国利益的前提下兼具程序和实体规范的创设,而实体规范主要是指以支付对价为核心的传统知识数据或信息获取的规则。

图1 传统知识数据库、传统知识来源地和所在国与获取者三者之间关系图

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治理体系完善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我国需要在完成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本底调查基础之上,尽快创设(此处方式包括新设或改良)维护传统知识公共利益传统知识相关专利“在先技术”数据库。该类数据库应作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重要知识资源及信息储备平台,应将其提升至“国家安全”“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的战略高度予以推进。“防止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有关的智力成果错误授予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对传统医药知识特别权利保护及其价值实现具有重要影响。”46严永和、王晓:《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特别权利保护制度构建的几个问题》,载《民族研究》2019年第2期,第19页。现阶段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大多具有商业化色彩,唯一能够免费共享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国家人口与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中医药学科学数据中心也不具有提供专利“在先技术”证明的功能,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中大部分内容处于可由不同主体“无障碍”收集、获取的“可专利”状态。不论是新设数据库还是改良现有数据库,作为专门提供传统知识相关专利“在先技术”的信息资讯平台不仅应满足国内外常规专利检索审查需要,还需要适时与全球专利审查机构保持联通以扩大其覆盖面和影响力。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的成功经验之一即该数据库除了与越来越多国家专利审查机构形成链接以外,亦完成与国际专利分类系统之间链接。47同注释②。我国可以将最有可能被申请专利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类型进行整合置入新设或现有传统中医药知识数据库之中,同时考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辖的专利检索系统、《专利合作公约》国际检索系统进行链接并为国内外专利申请主体设置检索审查通道或入口。

其次,迅速启动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搜集、整理、登记和归档标准的制定。该标准有助于未来各类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以统一编排体例和表现形式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信息化或数据化处理。该标准可以委托给中医药行业协会来进行操作,并应考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但依据《标准化法》,应在制定完毕后由国家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合前述《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数据库技术建议》《传统知识分类、调查与编目技术规定》等文件,该标准至少应包括下列要素:(1)中医药传统知识基本信息,如中医药传统知识标题、名称和编号等;(2)中医药传统知识详细信息,如中医药传统知识产生背景或环境、描述性内容、特征、时空分布、属性、状态、权属及其他辅助凭证材料;(3)中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情况,如该类中医药传统知识相关知识产权现状。再次,尽快创设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实施细则以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治理提供行政法律策应。不同于印度《生物多样性法案》(2002)、《生物多样性条例》(2004),现阶段我国并无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基础性、专门性法律,《中医药法》也仅在中医药传统知识领域首次创设中医药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相关规定。以《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暂定名)为核心的首部《中医药法》配套实施细则已列入国家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计划并已经完成专家内部讨论。48参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专家论证会在合肥召开》,载

文章来源:《新疆中医药》 网址: http://www.xjzyyzz.cn/qikandaodu/2021/0330/998.html



上一篇:身先士卒科学抗疫记石家庄市政协委员省中医院
下一篇:中医药图书编辑加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

新疆中医药投稿 | 新疆中医药编辑部| 新疆中医药版面费 | 新疆中医药论文发表 | 新疆中医药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新疆中医药》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